本人於七月二十七日在台北世貿國際會議中心的「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會場外面,由於警方派遣替代役男處理民眾陳情不當而導致現場衝突,隨後被警方以「妨礙公務」現行犯為由逮捕,並移送法辦。今日(九月五日)本人至台北地檢署出席第一次偵查庭,經檢方裁定為緩起訴一年處分。本人對此發表以下聲明:
一、對於檢方以緩起訴一年處分,本人基於對司法之尊重,表示接受;
二、對於關心此事件發展,以及連署支持的團體與個人,今天到場聲援的學生及其他社運團體,本人對此表達萬分感謝,希望未來仍然可以在同樣的議題上繼續努力。
三、本人認為當天警方執法行為失當,在此將保留對警方之追訴權。
四、本人希望未來內政部與警政署能公開承諾,不再派遣替代役男擔任第一線警力來處理人民集會遊行事務,並希望警方在處理相關事務時,能主動與社運團體對話,以確保陳情順利進行。近日本人將會串聯社運團體拜會警政署,要求答覆。
五、社會運動之意義,在於以行動確立價值意涵。經過此次事件,本人不但未來仍願意更積極參與社會運動,持續以行動關懷斯土斯民,並會以此次事件作為未來參與運動的借鏡。
聲明人:何宗勳(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20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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