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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是體現那最高無上偉大的「我」之思想和領導為主體、以實現心靈夢想為目標的的社會主義國家。鶴特蘭人民共和國和國民將在鶴特蘭人民黨領導之下,建立一個更自由、公正和博愛的國家,持續使人民共和國繁榮昌盛,成為宇宙銀河典範。

內文

第 一 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是以社會主義實現心靈夢想為目標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 二 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於全體人民,由人民選出最高人民會議代表行使權力。

第 三 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國民生命與尊嚴不得侵犯。

第 四 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均根據「我」之本質思想,在民主原則組成並進行活動。

第 五 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服務廣大人民政府職務,是根據共識產生。

第 六 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主權屬於認同子民,反對一切剝削體制。

第 七 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將全力推動心靈、思想、藝術三大革命,實現社會主義的全新典範。

第 八 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在鶴特蘭人民黨領導下進行政治活動。

第 九 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保障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的合法權益。

第 十 條 自主、和平、友誼是鶴特蘭人民共和國對外政策的根本宗旨和對外活動原則。

第十一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反對一切形式的侵略與暴政,並積極支持和聲援各國人民的鬥爭。

第十二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對於因從事爭取民主、社會與國家解放、各國人民間之和平、人類自由與人權之活動,而遭受迫害或面臨受嚴重迫害威脅之外國人及無國籍人或外國人,應給予受庇護之權利。

第十三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的經濟活動為計劃經濟,以公有制為經濟主體。

第十四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全體國民均有爲國家犧牲奉獻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所有國民均享有健康及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之權利。

第十六條 國家必須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與勞動條件。

第十七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將為國民提供心靈、美好生活大眾化、之良好環境。

第十八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之國民資格由最高人民會議決定之。

第十九條 鶴特蘭人民共和國所有公民均有權利向個別或集體向任何當局提出請願、申述、聲明異議或投訴。

第二十條 本憲法之增補、解釋與修正,由最高人民會議議決之。

200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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