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媒體訪問對消費券看法,我表示:一年三千六百元,平均一天十塊錢,相當於一天多給一顆免費滷蛋,意義何在?若以最低工資一萬七千五百元計算,八百二十九億可給四十萬名失業者工作一年,多可觀?而三千六大家都有獎,對窮人來說,只能快感一下、過年加加菜,對富人來說,根本是多餘的,然國庫卻因此大失血,債留子孫,問題非常大。」

老實說,這種「通通有獎」的政策、國會的執政黨與反對黨也無力反對,就算民間團體高喊債留子孫,但碰到募款困難,大家也希望能收到消費券捐款,所以大家也只能打打嘴砲,無法做強力反擊與行動。

但是,發放消費券時間在一月中旬,很接近過年,本來台灣人省吃減用一整年,碰到過年可是節省不得,就算當時政府不發放消費券,大家也會積極消費一下。於是,政府想要在那時候刺激景氣,時機點本來就不對。最適當就是現在景氣低迷,政策宣布而能提前消費,還有消費券截止前幾月和最後截止日。

用政府的錢,老實說也是老百姓的錢來發放消費,除了期待經濟成長,如果能夠讓使用消費券的人「再」增加消費,讓消費超過3,600越多,投資報酬與效益就越高。因此,政府應該利用此一政策鼓勵廠商規劃「有創意消費」,讓消費券的使用創造高於3600的一倍、兩倍、三倍。如有廠商,提出「先消費後付款」,3,600元換4,000元都是有創意行銷,政府不支持反而開罰,這樣還富於民政策,但僵化思考實在讓人不敢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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